概述
此类签证面向希望以探亲访友为目的前往塞浦路斯的人士。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此类情况
签证费
| 签证类型 |
签证费(欧元 (€)) |
签证费 (RMB)) |
| 成人 |
90 |
710 |
| 6-12岁儿童 |
45 |
360 |
| 6岁以下儿童 |
0 |
0 |
| 以下国家的国民: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摩尔多瓦、黑山、北马其顿、塞尔维亚、乌克兰 |
35 |
280 |
| BLS 服务费 |
1.95 |
16 |
请注意:
适用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汇率按塞浦路斯使领馆提供的现行汇率计算。汇率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
为了提升客户体验,我们提供一些增值服务。使用这些增值服务时,您需要在签证申请费之外支付额外费用。如需了解这些服务的详细信息,请访问本网站的增值服务页面。
注意: 如果您的申请被塞浦路斯大使馆拒绝,或者如果您在塞浦路斯驻中国大使馆处理您的申请期间撤回您的申请,签证费和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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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签证 - 签证申请一般要求
- 提交的护照须获塞浦路斯共和国认可,并符合以下标准:(a) 有效期须在预计离开塞浦路斯领土之日起至少延长三个月;(b) 须至少包含两页空白页;(c) 须在过去十年内签发。签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完整填写并签字,并附上联系方式(未成年人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填写)。
- 须附上一张近期护照尺寸(3.5厘米×4.5厘米)的照片,并粘贴在 [ICAO入境签证申请表] 上。
- 往返机票,须有固定日期。申请多次入境签证时:提供首次行程的预订。在签证签发之前,请勿购买机票。
- 住宿证明:酒店预订或其他住宿证明;若申请人将与亲友同住,须在邀请函中明确说明。
- 邀请函:由亲友出具的邀请函,须包含其在塞浦路斯的地址、电话号码和职业,并明确注明以下内容:(a) 访问目的;(b) 访问期限;(c) 承担申请人差旅和生活费用的人。此外,使馆需要邀请人的护照/身份证、居留许可及外籍登记册(如适用)的复印件。
- 《接待责任承担表》须由塞浦路斯公司填写并由塞浦路斯公证处公证。该表格可在“链接与下载”页面获取。
- 经海牙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 至少过去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申请人过去至少三个月的个人偿付能力证明。
- 雇主出具的最新(一个月内)证明信,使用公司抬头纸,致塞浦路斯驻华使馆,英文或中文附英文翻译,需加盖公章、签字并注明日期,明确注明以下内容:(a) 公司地址、工作电话(仅限座机)、传真号码及联系人;(b) 副署官员的姓名和职务;(c) 申请人的姓名、职务、薪资及工作年限;(d) 准假许可;(e) 申请人访问的目的和期限;(f) 回国后职位确认;(g) 承担申请人差旅和生活费用的个人或实体。
- 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 仅限退休人员:养老金或其他固定收入证明,以及退休证原件(附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 仅限无业成年人:已婚者:配偶的就业和收入证明原件,以及经海牙认证的结婚证原件。单身/离异/丧偶者:其他定期收入证明。
- 仅限学生(包括未成年人):由学校或大学出具的原件证明信(英文或中文附英文翻译),致塞浦路斯使馆,明确注明学校的完整地址和电话号码、申请人的在读状态/出勤情况及课程时长、准假许可,以及批准人的姓名和职务。学生证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须提供经海牙认证的完整出生证明。旅行许可证明:当未成年人仅与一名家长同行时,须提供不同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护照原件及旅行许可证明,明确注明护照号码、目的地、旅行目的及许可的有效期限。未成年人不允许单独旅行。旅行许可证明须在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签字并公证(若家长不在中国,则需在居住国相关机构认证)。
- 须提交一份覆盖在塞浦路斯整个停留期间的全险有效医疗保险(保额至少30,000欧元),且无免赔额。若申请人现有健康保险涵盖海外医疗紧急情况,需提供书面证明——仅提供保险卡复印件不予接受。否则需购买旅行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信须涵盖医疗费用,包括紧急住院治疗及遣返回国/居住国的费用,并注明被保险人姓名、保单号、保险期间及保障范围。
- 护照:(a) 有效期至少比所申请签证有效期长三个月;(b) 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末页及所有含签证或盖章的页面;(c) 如有旧护照,也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页、末页及所有含签证或盖章的页面)。
- 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 户口簿(仅限中国公民):户口簿复印件(所有信息页)及英文翻译件;若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同,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在华外籍人士须提供“中国居留许可”,有效期至少比所申请签证有效期长六个月。
免责声明:
请注意,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签证处)在个案合理情况下,可能在审核过程中要求补充本清单未列明的文件。申请人知悉,提交上述文件并不保证签证自动获批。此外,塞浦路斯共和国主管部门保留在入境口岸取消或缩短任何签证停留期限的权利,并将相应通知签证持有人。
照片规格
所有申请人(包括未成年人)均需提供两张护照尺寸(35mm x 45mm)的照片。照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彩色照片(护照尺寸 35mm x 45mm)
- 不戴眼镜的照片。
- 脸部高度应占照片高度的 70-80%。
- 拍摄时未佩戴头盔
- 头饰和帽子只有在宗教信仰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即便如此,也不得遮盖申请人面部的任何部分。
- 在光线均匀的浅色背景下拍摄。
处理时间
申根区规定处理时间为15个自然日,最长可延长至45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