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息
答: 申请可在计划访问开始前六个月内提交,且不晚于计划访问开始前十五个日历日。
对于履行职务期间的海员,可在计划访问开始前九个月内提交。
签证申请费
费用以欧元支付,按塞浦路斯共和国财政部每月公布的汇率折算。
若签证被拒,签证费不予退还。
| 签证类型 | 费用(欧元) |
|---|---|
| 短期停留签证(1-90天)(C类) | 90 |
| 机场过境签证(A类) | 90 |
| 6至12岁儿童 | 45 |
| 6岁以下儿童 | 0 |
| 以下国家公民: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黑、格鲁吉亚、摩尔多瓦、黑山、北马其顿、塞尔维亚、乌克兰 | 35 |
自2014年6月起,塞浦路斯承认有效的、可多次入境的申根C类签证等同于其国家签证,适用于在任何180天期内过境或停留不超过90天的情况。
此外,持有任何欧盟成员国或申根国家有效D类签证或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国民(非欧盟),若满足以下条件,可免签进入塞浦路斯:
申请人须证明其持有足额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以覆盖因医疗原因遣返、紧急医疗救治和/或紧急医院治疗或死亡可能产生的费用。保险须在塞浦路斯有效,并覆盖申请人计划停留或过境的整个期间。最低保额为30,000欧元。请不要提交受欧盟制裁机制下公司的旅行医疗保险。
答: 无预约系统。仅限直接到场办理。
答: 通常决定的最长期限为15个工作日,个别情况下(尤其是需要进一步审查申请时)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答: 如被拒签,申请人将以书面形式获知决定及其理由。申请人有权根据宪法第146条,在收到通知表格之日起75天内,向塞浦路斯共和国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答: 若签证申请被拒,领事机构将书面通知您拒签原因。拒签决定属于一项行政行为。拒签通知表格中包含关于投诉程序的必要信息。
答: 仅持有签证并不自动赋予入境权。塞浦路斯共和国入境点的边境管理部门保留拒绝入境的权利。
答: 请注意,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家庭成员可适用《自由流动指令》的有利安排:您可直接在领事馆办理,并在申请签证时享受优先服务、提交更少的证明文件且无需支付签证费。
具体而言,只要您能对所有以下问题给予肯定回答,即可适用:
A) 是否存在一位行使自由流动权利且签证申请人从其处获得相关权利的欧盟公民?
B) 签证申请人是否符合家庭成员的定义?
C) 签证申请人是否陪同或前往会合该欧盟公民?